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成年年齡112年1月1日起由20歲降為18歲,當天滿18歲未滿20歲者即日成年,舊有「至20歲」契約權利仍受保護。
Q · 成年改18歲後,我的人從幾歲開始算成年?
112年1月1日當天滿18歲未滿20歲者,當天起成年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正式由20歲降為18歲。當天已滿18歲、尚未滿20歲的人(約92至94年次)自當天起直接成為成年人;當天還沒滿18歲的人,則等生日滿18歲那一刻成年。本條第3項另保護修法前已依法令或契約享有「至20歲」的權利或利益,仍可繼續享有至20歲。
白話解讀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這一天,台灣社會發生了一場靜默的法律革命:成年年齡從 20 歲改成 18 歲。這條就是處理這個切換的「過渡指南」。它告訴你三件事:第一,新法在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給社會和政府機關兩年的緩衝期);第二,那一天滿 18 歲還沒滿 20 歲的人,從那天起直接「升級」為成年人;第三,最關鍵的保護條款:在新法上路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經能享有「到 20 歲」的權利(例如保險、信託、安置安排),即使你「成年」了,這些權利仍然可以繼續享有到 20 歲。為什麼這條對你或你家人很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簽合約、爸媽什麼時候不再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保險受益人何時取得處分權、信託受益權何時轉換。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為成年年齡調降的過渡銜接規範,處理三件事:明定修正後成年年齡(18歲)於112年1月1日施行、規定該日前已滿18歲未滿20歲者的成年取得時點,以及保護修法前已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取得「至20歲」之既得權利或利益繼續存續至20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兒子93年次,到底什麼時候才算成年?
如果你兒子在民國112年1月1日當天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依本條第2項,他從那一天起成年;如果到112年1月1日還沒滿18歲,就等他生日滿18歲那一刻成年。成年代表他能自己簽契約、不需要爸媽同意,但也代表爸媽不再是當然的法定代理人,學校、銀行、電信業者的處理流程都會改變。
Q2兒童保單原本約定到20歲,現在18歲就成年了,保單會被提前結束嗎?
不會。本條第3項明確保護:如果契約在民國112年1月1日前已約定享有到20歲的權利,這份權利仍然繼續到20歲,保險公司不能以「現在已成年」為由提早終結。若業務員以新法為由要求變更條款,請其書面說明法律依據並引用本條第3項,多數情況是業務端誤解。
Q3離婚協議寫小孩扶養費付到20歲,現在18歲就成年了,可以提早停付嗎?
如果協議簽訂在民國112年1月1日前,已明文約定扶養費付到20歲,依本條第3項屬於依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之利益,原則上仍應繼續付到20歲。但若協議用的是「成年」字眼而非「20歲」,新法後「成年」自動變成18歲,要爭取續付到20歲就比較困難,文字選擇直接決定權利範圍,建議與家事律師確認。
Q4民法成年年齡什麼時候改成18歲?
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法時設兩年緩衝期讓社會與機關適應。
Q5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是什麼?
成年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的過渡條款,定切換時點並保護舊有至20歲的既得權利。
Q6什麼叫既得權保護?
修法前已依法令或契約取得的權利,新法施行後仍受保障繼續存續,本條第3項守住至20歲的權利。
Q7成年和民法以外法律的年齡標準一樣嗎?
不一樣,民法成年改18歲,菸酒、選舉等特別法各有自己的法定年齡標準。
Q8怎麼判斷自己或家人哪天成年?
對照112年1月1日:當天滿18未滿20者當天成年,當天未滿18者生日滿18時成年。
Q9怎麼主張舊有至20歲的保單或扶養費權利?
翻出契約確認簽訂在112年前且寫至20歲,依第3項書面聲明既得權並留存證據。
Q10成年後簽約跟以前差在哪?
成年後可獨立簽手機、租房、開戶契約,父母不再是當然法定代理人,自己負契約責任。
Q11怎麼證明契約是在112年1月1日前簽的?
以契約落款日期、保單生效日、法院裁判或協議書日期為據,必要時調閱原始文件。
Q12成年改18歲 vs 舊法20歲,差在哪天?
差在112年1月1日這條時間線,前一天仍未成年、隔天即成年,最極端只差一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民法成年年齡 | 20歲(舊法) | 18歲(112年1月1日起) |
| 可否自行簽約 | 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滿18歲即可獨立簽約 |
| 父母法定代理權 | 至子女20歲 | 至子女18歲 |
| 修法前已約定至20歲之契約權利 | 享有至20歲 | 第3項保護,仍續享至20歲 |
before
- 民法成年年齡
- 20歲(舊法)
- 可否自行簽約
- 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父母法定代理權
- 至子女20歲
- 修法前已約定至20歲之契約權利
- 享有至20歲
after
- 民法成年年齡
- 18歲(112年1月1日起)
- 可否自行簽約
- 滿18歲即可獨立簽約
- 父母法定代理權
- 至子女18歲
- 修法前已約定至20歲之契約權利
- 第3項保護,仍續享至20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91225 增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三、針對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施行後仍未滿二十歲者,其應於何時起成年,允宜明確規範,以杜爭議,例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無法定代理人時之權利或其等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即應先確定其成年之日,始得據以計算其權利時效不完成之期間(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照),爰增訂第二項,以期明確。 四、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例如夫妻兩願離婚或經裁判離婚時,有關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於法院裁判或約定時民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因本次修正調降為十八歲,其子女之權利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受領扶養費至二十歲;又如於新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人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取得撫卹請領資格或其他給付行政事項之未成年子女,其於新法施行前已依法令取得之權利或利益均不受影響,仍得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爰增訂第三項。
-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法 第 1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三、針對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施行後仍未滿二十歲者,其應於何時起成年,允宜明確規範,以杜爭議,例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無法定代理人時之權利或其等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即應先確定其成年之日,始得據以計算其權利時效不完成之期間(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照),爰增訂第二項,以期明確。 四、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例如夫妻兩願離婚或經裁判離婚時,有關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於法院裁判或約定時民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因本次修正調降為十八歲,其子女之權利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受領扶養費至二十歲;又如於新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人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取得撫卹請領資格或其他給付行政事項之未成年子女,其於新法施行前已依法令取得之權利或利益均不受影響,仍得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