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4 條

  1. 1.民法總則施行前,有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原因,經聲請有關機關立案者,如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者,自立案之日起,視為禁治產人。
  2. 2.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規定,97年修法前的禁治產宣告自動視為監護宣告,當事人無須重新聲請。

Q · 以前被宣告禁治產,現在還要重新聲請監護宣告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民國97年(2008年)修法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適用修正後規定;繫屬於法院的禁治產事件也自動轉為監護宣告事件。因此無須重新聲請。若受宣告人的狀態已改善為僅需部分協助,可另依民法第15條之1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

白話解讀

你家裡有沒有長輩因為失智、嚴重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已經無法自己處理財產?或者你聽過「禁治產」這個詞,但不確定它跟「監護宣告」差在哪?這條法律記錄了台灣民事法的一個歷史轉折:民國 97 年以前用的詞是「禁治產」(含有歧視意味的舊用語),97 年修法後改為更中性的「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本條第 1 項處理民法總則施行(民國 18 年)前已經有禁治產原因的人,如何銜接到新法的禁治產制度。第 2 項處理民國 97 年修法的銜接:原本被宣告禁治產的人,自動「升級」為已受監護宣告之人;正在法院審理中的禁治產事件,名稱也改成監護宣告。這條對你的意義不只是法律名詞變化,它直接影響家裡受監護長輩的法律地位、財產處分、訴訟能力。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為過渡銜接性規定:第1項處理民法總則施行(民國18年)前已有禁治產原因者的銜接;第2項處理民國97年修法的銜接,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中的禁治產聲請事件視為監護宣告聲請事件,並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禁治產制度過渡到監護宣告的銜接,舊宣告自動視為監護宣告。

Q2禁治產和監護宣告是同一件事嗎?

是同一制度的新舊名稱,97年修法把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並新增輔助宣告。

Q3舊的禁治產宣告需要重新聲請嗎?

不用,依本條第2項自動視為監護宣告。

Q4銀行不認舊的禁治產判決怎麼辦?

可出示本條第2項,舊判決依法視為監護宣告,不得以名稱不同拒絕。

Q5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怎麼選?

完全無法獨立做意思表示選監護宣告,僅顯有不足選輔助宣告。

Q6繫屬中的禁治產事件會怎樣?

自動轉為監護宣告事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Q7怎麼聲請監護宣告?

備妥醫療診斷與生活功能評估,向住所地法院家事庭聲請,由法院囑託鑑定後宣告。

Q8被宣告後狀況改善能撤銷嗎?

可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聲請撤銷,或變更為輔助宣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適用對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前述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達完全不能者
行為效力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由監護人代理原則上仍有效,特定重大行為(如不動產買賣、訴訟、繼承)須輔助人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自主程度幾乎全面代理,自主空間小保留日常事務自主,僅重大行為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条(後見開始の審判)/2000年「成年後見制度」施行、旧「禁治産」廃止
🇰🇷 韓國민법 제9조(성년후견 개시의 심판)/2013년 금치산·한정치산 폐지
🇨🇳 中國民法典 第24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 第33条以下(监护)
🇩🇪 德國BGB § 1814 ff.(Betreuung)/Betreuungsgesetz 1992(Abschaffung der Entmündi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425 et s.(mesures de protection juridique des majeurs)/réforme du 5 mars 2007
🇺🇸 美國Uniform Guardianship, Conservatorship and Other Protective Arrangements Act (UGCOPAA, 201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