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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38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於金融機構開戶有關其帳戶名稱及書寫方式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帳戶名稱及書寫方式相關疑義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6 年 7 月 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1910 號函。

二、按自然人及法人為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享有權利能力。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 865 號判例、68 年台抗字第 82 號判例意旨參照)。獨資經營之商號,與非法人團體有別,自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 1040 號判例、42 年台抗字第 12 號判例參照),於實體上亦無權利能力,合先敘明。

三、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依前所述,於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就此部分而言,於金融機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若記載該非法人團體或行號,自應併列其負責人,而不宜僅記載該非法人團體或行號,以免衍生法律行為主體之疑義,有礙交易安全。惟非法人團體或行號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名稱,除視其帳戶類型之不同,分別涉及與金融機構間契約成立之問題外,尚牽涉存匯款、票據交換及帳戶管理等金融交易與監理業務,就此部分而言,其各類帳戶名稱及書寫方式應如何為之較為妥適,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宜由 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斟酌。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38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於金融機構開戶有關其帳戶名稱及書寫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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