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22615 號
要旨
關於電信公司營運處等單位得否作為公證事件請求人之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高雄營運處等單位是否得以作為公證事件請求人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院 108 年 8 月 15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80005203 號函。
二、旨揭疑義,請參考本院 103 年 12 月 6 日舉辦之 103 年第 2次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 5 號之相關研討,隨函檢附上開法律問題提案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訊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