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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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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21 條建立公證事件三層程序順序:先看公證法、再準用非訟事件法、最後才準用民事訴訟法。

Q · 公證糾紛的救濟程序到底走民訴還是非訟?

三層順序:公證法、非訟事件法、最後民訴

依公證法第 21 條,公證事件先看公證法本身規定,公證法沒規定就準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也沒規定才最後準用民事訴訟法。這個順序的實際影響在抗告期限: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規定 10 天,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是 20 天。把公證程序當成一般民訴處理的當事人,常因適用錯誤期限而喪失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公證這件事,法律上不算「訴訟」,而是「非訟」。差別在哪?訴訟有原告被告對峙、有勝負之分;非訟比較像政府幫你處理一件事,公證人核對證據後做出公正記錄。所以當你跟公證有關的事件出問題(例如公證書內容有錯、聲請被駁回),程序依據的不是民事訴訟法,而是「先看公證法、再看非訟事件法、最後才是民事訴訟法」的三層順序。這順序的實際影響很大:救濟程序、期限、抗告路徑全部不同。很多人把公證書當作一般契約糾紛去打民事訴訟,從第一步就走錯了。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21 條為公證事件之程序準用條款,建立公證程序適用之三層階梯:第一層為公證法本身之程序規定,第二層為非訟事件法,第三層為民事訴訟法。此條為公證救濟程序、抗告期限與管轄之基礎依據,跟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在期限、舉證、職權主義等面向存在實質差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書有爭議要去哪個法院?

公證書本身的爭議(例如質疑公證程序、認證效力)走非訟事件程序,由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中心處理。但如果是依公證書記載的權利義務有糾紛(例如借款人不還錢),那是純粹的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一上來就建議走民訴,但有些情況非訟程序更快更便宜,程序簡化、費用較低。先問清楚再做決定。

Q2非訟事件跟民事訴訟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非訟採職權主義,法官主動調查事實,不強調原告被告對立。期限通常較短(抗告 10 天,依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程序較簡化。但非訟程序的裁定不是判決,既判力較弱。內行人提示:非訟裁定確定後,當事人仍可能就同一爭議另行起訴爭執實體權利,這跟民事判決的「一案不再理」原則不同。

Q3公證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定公證事件的程序適用順序:先公證法、再非訟事件法、最後民訴。是公證程序的入口指引條款。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A 法事件性質類似 B 法但有差異,依 B 法處理但容許必要修正。比「直接適用」更彈性。

Q5公證為什麼是非訟事件?

因為公證本質是公證人代表國家做事實確認,不是當事人對立爭訟,所以採非訟程序簡化效率。

Q6三層適用順序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具體應用:公證法 → 非訟事件法 → 民訴,後位法填補前位法的程序空白。

Q7公證裁定要怎麼抗告?

10 天內向原裁定地方法院民事庭遞送抗告狀,可同時聲請暫緩執行。期限是不變期間,過了喪失救濟。

Q8怎麼判斷自己的案件走民訴還是非訟?

看標的:公證程序本身的爭議(公證書效力、聲請駁回)走非訟;依公證書內容衍生的權利義務糾紛走民訴。標題寫「裁定」通常是非訟。

Q9公證程序的聲請費怎麼算?

非訟事件聲請費通常定額(500-1,000 元級距),不像民訴按請求金額計算 1.1%。整體費用較低。

Q10公證書錯了怎麼更正?

先用公證法第 16 條向公證人提出異議,公證人不接受則依第 17 條由法院裁定,裁定不服 10 天內抗告。

Q11公證效力爭議走非訟 vs 公證書權利糾紛走民訴差在哪?

前者是程序爭議(公證書效力本身),後者是實體爭議(依公證書產生的權利義務)。戰場不同戰術完全不同。

Q12非訟事件 vs 民訴抗告期限差在哪?

非訟 10 天(非訟事件法 41 條),民訴 20 天(民訴 487 條),差 1 倍。期限算錯就喪失救濟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litigationcivil_litigation
程序屬性非訟(職權主義,無對立當事人結構)訴訟(辯論主義,原告 vs 被告對峙)
抗告期限10 天(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20 天(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裁定形式裁定(不含完整辯論理由)判決(含理由全文)
既判力較弱,當事人可另就實體權利再起訴強,一案不再理
費用聲請費定額,通常較低(如 1,000 元)裁判費按請求金額計算(約 1.1%)
律師費用程序簡化,律師工時少,費用較低辯論完整,律師工時多,費用較高

non_litigation

程序屬性
非訟(職權主義,無對立當事人結構)
抗告期限
10 天(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
裁定形式
裁定(不含完整辯論理由)
既判力
較弱,當事人可另就實體權利再起訴
費用
聲請費定額,通常較低(如 1,000 元)
律師費用
程序簡化,律師工時少,費用較低

civil_litigation

程序屬性
訴訟(辯論主義,原告 vs 被告對峙)
抗告期限
20 天(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裁定形式
判決(含理由全文)
既判力
強,一案不再理
費用
裁判費按請求金額計算(約 1.1%)
律師費用
辯論完整,律師工時多,費用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 + 非訟事件手続法(公証事件は非訟事件手続法による)
韓國공증인법 제5조 + 비송사건절차법(공증사건의 절차적 준용)
中國公证法(2005)+ 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事项参照适用)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BeurkG) + FamFG(公證事件適用 FamFG 非訟程序)
法國Code civil 公證制度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非訟章節(procédure gracieuse)
美國普通法系不存在等同制度。Notary Public 制度形式相似但無大陸法系公證書既判力,多以民事訴訟一般程序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同。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同。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證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其程序除本法有明文規定者(如:第六條有關管轄之規定)外,一般非訟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公證事件性質相近者,例如關於當事人能力、送達、期日、期間…等,應均在準用之列。為求周延,爰參考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序準用非訟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公證名詞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0320313 制定)

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同。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同。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證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其程序除本法有明文規定者(如:第六條有關管轄之規定)外,一般非訟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公證事件性質相近者,例如關於當事人能力、送達、期日、期間…等,應均在準用之列。為求周延,爰參考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序準用非訟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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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21 條規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