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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212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釋示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函請釋示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7 月 17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90004319 號函。

二、公證法就請求人之當事人能力,並未設有明文,依公證法第 21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宜按上開規定,依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訊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212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釋示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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