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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21213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釋示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函請釋示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7 月 17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90004319 號函。

二、公證法就請求人之當事人能力,並未設有明文,依公證法第 21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有關國營事業總公司授權下設各種營運處等為承租主體及辦理公證,宜按上開規定,依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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