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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11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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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Q · 在非訟程序裡,誰能當聲請人、要怎麼判斷資格?

答案在民訴第 40 條以下,非訟法準用過去

依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的規定,於非訟事件的關係人準用之。所以判斷「誰具備聲請或相對人資格」「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是否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多數繼承人如何共同聲請」,都不在非訟事件法本身,而是套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當事人能力)、第 45 條(訴訟能力)、第 53 條(共同訴訟)等成熟規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此具備聲請資格。

白話解讀

你以為非訟事件法會自己規定「誰有資格站上聲請人的位子」,其實它把這件事整套外包給了民事訴訟法。本條的力量在於:當你想搞清楚一個沒有法人格的祭祀公業、一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一個還沒成年的孩子,到底能不能在非訟程序裡當聲請人或相對人,你要翻的不是非訟事件法,而是民事訴訟法第40條以下那一整組規定。這個準用設計影響很實際:多個繼承人要一起聲請本票裁定時,他們的共同關係怎麼處理;未成年人由誰代為聲請;沒有人格的團體有沒有資格。搞懂這條,你就知道遇到任何「資格問題」時要去哪本法找答案,而不是在非訟事件法裡空轉。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為準用性規定,明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其作用在於使非訟程序中「誰具備聲請或相對人資格」「誰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多數關係人如何共同進行程序」等基本資格問題,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以下之成熟規則,而非另立一套標準;準用範圍以非訟程序之性質不相牴觸者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社區管委會可以自己當聲請人去法院嗎?

可以。管委會雖然不是法人,但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就有當事人能力,所以管委會以主委名義進行非訟程序是合法的。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記得附上規約和選任主委的會議紀錄,這是證明代表權的關鍵文件,少了它法院可能要求補正而拖延程序。

Q2好幾個繼承人要一起聲請,會不會很麻煩?

依本條準用共同訴訟規定,多個繼承人可以一起當共同聲請人。重點是確認你們是哪種共同關係: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的行為效力會及於全體。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先做一份繼承系統表釐清全體繼承人,漏掉任何一人都可能讓程序出問題,這比急著遞件更重要。

Q3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是什麼?

準用規定,把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規則整套搬進非訟程序,資格問題要翻民訴第 40 條以下。

Q4什麼叫當事人能力?

得成為程序主體(聲請人或相對人)的資格,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都具備。

Q5準用跟適用、照抄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相同部分套用、性質不同部分排除,非訟無對審結構的部分會被調整,不是原封照搬。

Q6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是什麼意思?

未具法人格的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能以自己名義進行程序,準用民訴第 40 條第 3 項。

Q7管委會要怎麼以自己名義聲請非訟事件?

以主委名義提出,附規約與選任主委的會議紀錄證明代表權,依本條準用民訴第 40 條第 3 項即可。

Q8多個繼承人怎麼一起聲請?

先做繼承系統表釐清全體繼承人 → 確認屬普通共同或必須合一確定 → 共同具狀聲請,避免漏列任一人。

Q9未成年人要怎麼進行非訟程序?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否則程序行為無效或被認定不合法,這是準用訴訟能力規定的結果。

Q10怎麼證明對方欠缺當事人能力?

指出對方為無代表人的團體或不具能力的主體,當事人能力欠缺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可促使法院審查。

Q11當事人能力 vs 訴訟能力差在哪?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主體』,訴訟能力是『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前者準用民訴 40、後者準用 45。

Q12普通共同 vs 必須合一確定差在哪?

必須合一確定時一人行為效力及於全體、判斷須一致;普通共同則各自獨立,準用民訴第 53、5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準用民訴條文非訟適用要點
當事人能力第 40 條判斷誰能成為聲請人或相對人;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即具備。
訴訟(程序)能力第 45 條以下判斷能否自行有效進行程序;未成年、受監護者須法定代理人代為。
共同訴訟第 53 條以下多數關係人共同進行;區分普通共同與必須合一確定,效力範圍不同。

準用民訴條文

當事人能力
第 40 條
訴訟(程序)能力
第 45 條以下
共同訴訟
第 53 條以下

非訟適用要點

當事人能力
判斷誰能成為聲請人或相對人;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即具備。
訴訟(程序)能力
判斷能否自行有效進行程序;未成年、受監護者須法定代理人代為。
共同訴訟
多數關係人共同進行;區分普通共同與必須合一確定,效力範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第 16 条以下(当事者能力・手続行為能力 — 民事訴訟法の規定を準用)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10조(민사소송법 제1편 규정의 준용 — 당사자능력 등)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当事人能力准用民诉总则相关规定)
德國FamFG § 9(Verfahrensfähigkeit)i.V.m. ZPO §§ 50 ff.(Beteiligten-/Parteifähig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5–29(matière gracieuse)+ règles générales de capacité d'ester en justice
美國FRCP 17(Capacity to Sue or Be Sued)— applied in uncontested/probate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580822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610829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多數之聲請人或相對人時,彼此間在非訟事件程序上之法律關係如何,未盡明確,本法復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規定之明文,為杜爭議,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俾資適用。

(0530515 制定)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580822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610829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多數之聲請人或相對人時,彼此間在非訟事件程序上之法律關係如何,未盡明確,本法復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規定之明文,為杜爭議,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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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