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Q · 在非訟程序裡,誰能當聲請人、要怎麼判斷資格?
答案在民訴第 40 條以下,非訟法準用過去
依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的規定,於非訟事件的關係人準用之。所以判斷「誰具備聲請或相對人資格」「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是否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多數繼承人如何共同聲請」,都不在非訟事件法本身,而是套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當事人能力)、第 45 條(訴訟能力)、第 53 條(共同訴訟)等成熟規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此具備聲請資格。
你以為非訟事件法會自己規定「誰有資格站上聲請人的位子」,其實它把這件事整套外包給了民事訴訟法。本條的力量在於:當你想搞清楚一個沒有法人格的祭祀公業、一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一個還沒成年的孩子,到底能不能在非訟程序裡當聲請人或相對人,你要翻的不是非訟事件法,而是民事訴訟法第40條以下那一整組規定。這個準用設計影響很實際:多個繼承人要一起聲請本票裁定時,他們的共同關係怎麼處理;未成年人由誰代為聲請;沒有人格的團體有沒有資格。搞懂這條,你就知道遇到任何「資格問題」時要去哪本法找答案,而不是在非訟事件法裡空轉。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為準用性規定,明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其作用在於使非訟程序中「誰具備聲請或相對人資格」「誰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多數關係人如何共同進行程序」等基本資格問題,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以下之成熟規則,而非另立一套標準;準用範圍以非訟程序之性質不相牴觸者為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管委會雖然不是法人,但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就有當事人能力,所以管委會以主委名義進行非訟程序是合法的。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記得附上規約和選任主委的會議紀錄,這是證明代表權的關鍵文件,少了它法院可能要求補正而拖延程序。
依本條準用共同訴訟規定,多個繼承人可以一起當共同聲請人。重點是確認你們是哪種共同關係: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的行為效力會及於全體。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先做一份繼承系統表釐清全體繼承人,漏掉任何一人都可能讓程序出問題,這比急著遞件更重要。
準用規定,把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規則整套搬進非訟程序,資格問題要翻民訴第 40 條以下。
得成為程序主體(聲請人或相對人)的資格,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都具備。
準用是性質相同部分套用、性質不同部分排除,非訟無對審結構的部分會被調整,不是原封照搬。
未具法人格的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能以自己名義進行程序,準用民訴第 40 條第 3 項。
以主委名義提出,附規約與選任主委的會議紀錄證明代表權,依本條準用民訴第 40 條第 3 項即可。
先做繼承系統表釐清全體繼承人 → 確認屬普通共同或必須合一確定 → 共同具狀聲請,避免漏列任一人。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否則程序行為無效或被認定不合法,這是準用訴訟能力規定的結果。
指出對方為無代表人的團體或不具能力的主體,當事人能力欠缺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可促使法院審查。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主體』,訴訟能力是『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前者準用民訴 40、後者準用 45。
必須合一確定時一人行為效力及於全體、判斷須一致;普通共同則各自獨立,準用民訴第 53、56 條。
| 項目 | 準用民訴條文 | 非訟適用要點 |
|---|---|---|
| 當事人能力 | 第 40 條 | 判斷誰能成為聲請人或相對人;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即具備。 |
| 訴訟(程序)能力 | 第 45 條以下 | 判斷能否自行有效進行程序;未成年、受監護者須法定代理人代為。 |
| 共同訴訟 | 第 53 條以下 | 多數關係人共同進行;區分普通共同與必須合一確定,效力範圍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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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多數之聲請人或相對人時,彼此間在非訟事件程序上之法律關係如何,未盡明確,本法復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規定之明文,為杜爭議,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俾資適用。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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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多數之聲請人或相對人時,彼此間在非訟事件程序上之法律關係如何,未盡明確,本法復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規定之明文,為杜爭議,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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