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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12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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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Q · 辦非訟事件可以找人代理或帶人幫忙嗎?

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委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你有兩個工具:一是委任代理人替你出面,原則上為律師,符合條件的非律師經法院許可亦可;二是偕同輔佐人,你本人到場、由懂行的人坐在身旁協助陳述。兩者權限與聲明方式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走非訟程序時你不一定要自己上場,也不一定要花大錢請律師全程處理。本條把民事訴訟法關於代理人和輔佐人的整套規定搬進非訟事件,這給了你兩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選項。第一,你可以委任代理人替你出面,原則上是律師,但符合一定條件時,非律師(例如你公司的法務、你的成年子女)經法院許可也能當代理人。第二,更被忽略的是「輔佐人」:你可以親自到場,但帶一個懂這件事的人坐在你旁邊,幫你補充說明、回答你答不上來的專業問題。這兩個工具的差別、各自的權限、要怎麼向法院聲明,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知道這條的人,面對非訟程序時手上多了好幾種出招方式。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2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資格、代理權範圍、特別授權事項)及輔佐人(偕同到場、陳述效力)之整套制度,導入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與輔佐人,使非訟程序的關係人得選擇委任代理或偕同輔佐兩種程序協助方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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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帶我懂法律的兒子去法院幫我講話嗎?

可以。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6條,你可以偕同輔佐人到場,由他協助你陳述。重點是你本人也要在場,他是輔助不是替代。輔佐人當庭所做的陳述,只要你不當場表示反對,在法律上就視為你自己說的,所以開庭前一定要先跟他對好口徑。

Q2非訟程序一定要請律師嗎?很花錢欸

不一定。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8條,原則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非律師在符合條件並經法院許可後也可以擔任,許多較單純的非訟事件甚至可以本人自理。如果案情單純,與其花錢請律師全程代理,不如本人到場加帶一個懂的輔佐人,成本低很多又不失專業支援。

Q3非訟事件法第12條在規定什麼?

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的整套規定準用到非訟事件,讓關係人能委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

Q4代理人和輔佐人差在哪?

代理人替你出面、你可不到場;輔佐人是你本人到場、由他坐旁邊協助補充,你仍是主角,門檻較低。

Q5什麼叫準用民事訴訟法?

就性質相類的代理與輔佐事項,比照適用已成熟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必在非訟事件法中重複立法。

Q6非訟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同一回事嗎?

概念相通,資格與權限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但適用場域是非訟程序而非訴訟程序,許可主體與情境略有差異。

Q7非訟事件怎麼委任代理人?

備妥委任狀載明代理權範圍 → 重大事項特別授權 → 非律師代理另向法院聲請許可,準用民訴68、70。

Q8怎麼帶輔佐人去法院?

本人到場時偕同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即可,事先讓輔佐人熟悉案情並備妥佐證資料,準用民訴76。

Q9用公司法務代理出庭怎麼省律師費?

讓符合條件的法務人員為代理人並向法院聲請許可,較單純的非訟登記事項可不必委任外部律師。

Q10怎麼確保輔佐人講的話不出錯?

開庭前對好口徑,當庭發現輔佐人陳述不符你的意思時立即撤銷或更正,否則視為你自己所為,準用民訴77。

Q11委任代理人 vs 偕同輔佐人 哪個適合我?

不想或不能到場、案情較複雜選代理人;想親自參與、只需專業助攻且想省成本選輔佐人。

Q12非律師代理 vs 律師代理 差在哪?

律師代理為原則、免另行許可;非律師代理需符合條件並經法院許可,適合單純事件或內部法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理人輔佐人
本人是否到場可不到場,由代理人替代本人必須到場,輔佐人陪同
角色定位代為實施程序行為的主體協助補充陳述的輔助者
資格門檻原則律師,非律師需符合條件並經法院許可懂該事務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即可
陳述效力於代理權範圍內直接拘束本人本人不即時撤銷更正者視為本人自為
成本委任律師費用較高門檻與成本較低

代理人

本人是否到場
可不到場,由代理人替代
角色定位
代為實施程序行為的主體
資格門檻
原則律師,非律師需符合條件並經法院許可
陳述效力
於代理權範圍內直接拘束本人
成本
委任律師費用較高

輔佐人

本人是否到場
本人必須到場,輔佐人陪同
角色定位
協助補充陳述的輔助者
資格門檻
懂該事務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即可
陳述效力
本人不即時撤銷更正者視為本人自為
成本
門檻與成本較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 手続代理人・補佐人に関する規定(民事訴訟法の準用構造)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 대리인 규정(민사소송법 준용)
德國FamFG(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 Verfahrensbevollmächtigte und Beiständ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représentation et assistance en matière gracie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580822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610829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名稱如何,實務上意見不一,為與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及訴訟程序中之訴訟代理人加以區別,以正名為「非訟代理人」為宜,爰修正本條,以期明確,並求用語之統一。

(0530515 制定)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580822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610829 全文修正)

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名稱如何,實務上意見不一,為與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及訴訟程序中之訴訟代理人加以區別,以正名為「非訟代理人」為宜,爰修正本條,以期明確,並求用語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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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2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