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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證法 第 20 條

依本法所為罰鍰處分之議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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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公證法第 20 條,公證人懲戒罰鍰議決得直接作強制執行名義,主管機關可不經訴訟直接拍賣公證人財產抵繳。

Q · 公證人被懲戒罰鍰不繳怎麼辦?

依公證法第 20 條,依本法所為罰鍰處分之議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意思是主管機關拿到懲戒罰鍰議決後不需要再去法院打一場確認債權的訴訟,可直接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公證人財產抵繳罰金。這條讓懲戒制度從紙上威嚇變成真實有牙齒的執行機制。

白話解讀

對民間公證人而言這條法律是一條真有牙齒的紅線。受到罰鍰處分後不繳?沒關係,這個議決本身就是強制執行名義(民事執行的入場券),國家可以直接拍賣他的財產來抵罰金,不需要再去打一場官司確認他真的欠錢。對你身為公證請求人有什麼意義?你選的公證人不是一個不受拘束的私人專業者,他背後有一條真會發生的監管壓力。沒有這條的話,公證人被罰可以拖、可以賴、可以說沒錢繳,主管機關還得另外去法院告他確認債權再執行。有了這條,整個流程被壓縮到「議決確定 → 直接執行」。這是讓懲戒制度真正具有威嚇力的關鍵,而你信任的公證書因此不是空話。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20 條是公證人懲戒制度的執行齒輪條文,賦予依公證法所為罰鍰處分的議決得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之地位,使主管機關得不經另案訴訟確認債權,直接對受罰公證人聲請強制執行,落入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執行名義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被罰鍰後不繳,受害的當事人能怎麼辦?

罰鍰是繳給國庫,不是給你個人賠償,所以這條讓國家對公證人的執行變得直接。但你身為受害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是另一回事,要走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或專業責任)才能拿到賠償,可以參考公證人責任保險。內行人提示:民間公證人依法必須投保責任保險,如果你的損害是公證人執業過失造成的,可以直接對保險公司主張,這比追公證人個人財產實際得多。

Q2這條對請求人有什麼直接好處?

直接好處不大,但間接好處很大。它讓公證人懲戒制度有真實的執行力,公證人會更認真遵守執業規範,整體公證品質提升。你選擇公證服務時不用懷疑他被罰也不會真的痛,因為法律已經設計好讓懲戒結果真實落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查某個公證人有沒有受過懲戒紀錄,可以向公證人公會或所屬地方法院查詢,這個資訊對選擇公證人很有參考價值。

Q3公證法第 20 條是什麼?

公證人懲戒制度的執行齒輪條款,使罰鍰議決可直接作強制執行名義,免主管機關另案訴訟確認債權。

Q4強制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列舉的可直接聲請執行的法定文件,例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本票准許執行裁定,本條把懲戒議決也納入。

Q5公證人罰鍰議決誰來做?

由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議決,受司法院監督,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Q6本條的議決包括哪些處分類型?

僅指依公證法所為的罰鍰處分議決,不包括申誡、停止執行職務、除名等其他懲戒類型。

Q7公證人被罰鍰後主管機關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備齊已確定的議決書正本及送達證明,向受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

Q8受罰公證人怎麼救濟?

依公證人懲戒辦法提覆審,覆審決定後對行政處分性質之議決可提行政訴訟,議決確定前不執行。

Q9聲請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依強制執行法計算執行費(約執行標的金額 0.8%),由聲請人預納,最終由被執行人負擔。

Q10我作為受害當事人能拿到賠償嗎?

本條罰鍰繳國庫不給你,要拿賠償需另循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或專業責任),實務上建議直接對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主張更實際。

Q11公證法第 20 條 vs 行政執行法路徑差在哪?

一般行政罰由行政執行分署移送執行;本條走民事執行(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機關、程序、救濟路徑都不同。

Q12民間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人都適用本條嗎?

本條主要對民間公證人實質有意義(其有獨立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公證人是司法人員,懲戒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administrative_finenotary_disciplinary_fine_art_20
執行名義來源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由行政執行分署移送依本條,議決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是否需另案訴訟確認否(行政處分本身可為移送依據)否(本條明文使議決成為民事執行名義)
救濟管道訴願 → 行政訴訟覆審 → 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公証人法第14条(懲戒)但執行性條款未明文對應
🇰🇷 韓國공증인법 제83조 이하(징계)但執行性條款另依국세징수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 41-47 條(公證機構與公證員的處罰)
🇩🇪 德國BNotO §§ 95-110(Dienstgerichtsbarkeit der Not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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