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之各項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各條文所載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避免各條重複記載貨幣單位的立法技術條款。
Q · 公證法寫的「X 元」是台幣還是其他貨幣?
一律新臺幣,公證法第 19 條已統一規定
依公證法第 19 條,本法所有條文中涉及的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本條是民國 88 年大修法時新增的總則性規定,立法者為避免在每個提到罰鍰、規費、最低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的條文後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於總則章一次明定。讀者看到後續條文只寫「X 元」而沒標單位時,依本條解釋即為新臺幣。
公證法 200 多條條文裡,只要寫到金額(罰鍰、規費、最低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通通是新臺幣。為什麼要單獨開一條來講這件事?因為 88 年大修法時,立法者懶得在每個提到金額的條文後面都加上「新臺幣」三個字,乾脆在總則章一次解決。對讀者來說這條沒有戲劇性,但它解釋了一個你可能注意過的細節:為什麼公證法後面寫到金額時很多時候只寫「X 元」而沒寫單位。立法技術而已,沒有什麼隱藏的權力結構。但理解它的存在,可以讓你在閱讀整部公證法時不會在金額單位這件事上分心,這就是它的價值。
公證法第 19 條為公證法總則章中的貨幣單位統一規定,明定本法各條文所載之罰鍰、規費、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等金額或價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屬於立法技術性條款,目的在於避免條文重複記載並消除單位歧義。
因為民國 88 年大修法時,整部公證法有大量條文涉及金額(罰鍰、規費、最低保險、執行門檻等)。如果在每個條文都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會讓條文冗長,所以在總則章開一條一次解決。這種立法技術稱為「總則性規定」,目的是避免重複;類似的設計在民法、刑法都看得到,例如民法第 1 條的「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就是同類技術。
本條只規定「單位」是新臺幣,沒規定「金額大小」。各條文中的具體數字(罰鍰額度、規費標準)會由立法院修法或主管機關依授權調整,調整時都還是用新臺幣為單位。公證費用的具體標準是司法院訂定的,會隨通膨和業務型態調整,留意司法院最新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才不會用過期數字。
公證法總則章規定,本法所有條文中的金額或價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的統一規定。民國 88 年大修法新增。
立法者為避免在每個涉及金額的條文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於總則章一次明定,屬於典型的立法技術性條款。
在法律總則章一次規定後續條文共通適用之事項,避免逐條重複記載的立法技術。類似設計在民法、刑法都看得到。
新臺幣是中華民國法定貨幣,1949 年 6 月由臺灣銀行發行迄今,2000 年央行接手主管。
依司法院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公證法子法),依公證標的金額、文書類型計收,全部以新臺幣為單位。
依公證法第 20 條,罰鍰處分為強制執行名義,逾期未繳由行政執行機關以新臺幣計算金額執行。
費用一律新臺幣計收,外國人需以新臺幣支付,外幣換匯由銀行處理,公證機關不收外幣。
司法院公告的公證費用標準(依公證法授權訂定的子法規),查司法院公證業務專區或主管法院公告。
民法本身無「全法以新臺幣為單位」的總則條款,民法中提到金額時直接寫「新臺幣 X 元」。公證法第 19 條是專屬於公證法的立法技術。
公證法第 19 條規定單位,公證費用法(或司法院授權子法)規定具體金額。兩者搭配構成公證收費完整規範。
| 比較面向 | tw_gongzheng_19 | jp_kosho_law | kr_gongzeungin |
|---|---|---|---|
| 貨幣單位處理方式 | 總則章統一規定新臺幣 | 無明文總則規定(各條直接寫日圓單位 円) | 無明文總則規定(依本國法默認韓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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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如不認識請求人時,應有公證人所認識之證人二人證明其實係本人或令其提出相當之證明書,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得由警察官署或該本國領事出具證明書。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該本國領事出具之證明書。
本法規定之各項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關於罰金、罰鍰、最低保險金額、公、認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標的金額或價額及應收費用金額計算之規定,均與貨幣單位有關,為免各條文記載,一再重複,爰於總則章內增列本條,規定均以新臺幣為其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如不認識請求人時,應有公證人所認識之證人二人證明其實係本人或令其提出相當之證明書,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得由警察官署或該本國領事出具證明書。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該本國領事出具之證明書。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關於罰金、罰鍰、最低保險金額、公、認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標的金額或價額及應收費用金額計算之規定,均與貨幣單位有關,為免各條文記載,一再重複,爰於總則章內增列本條,規定均以新臺幣為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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