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9 條
本法規定之各項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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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各條文所載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避免各條重複記載貨幣單位的立法技術條款。
Q · 公證法寫的「X 元」是台幣還是其他貨幣?
依公證法第 19 條,本法所有條文中涉及的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本條是民國 88 年大修法時新增的總則性規定,立法者為避免在每個提到罰鍰、規費、最低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的條文後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於總則章一次明定。讀者看到後續條文只寫「X 元」而沒標單位時,依本條解釋即為新臺幣。
白話解讀
公證法 200 多條條文裡,只要寫到金額(罰鍰、規費、最低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通通是新臺幣。為什麼要單獨開一條來講這件事?因為 88 年大修法時,立法者懶得在每個提到金額的條文後面都加上「新臺幣」三個字,乾脆在總則章一次解決。對讀者來說這條沒有戲劇性,但它解釋了一個你可能注意過的細節:為什麼公證法後面寫到金額時很多時候只寫「X 元」而沒寫單位。立法技術而已,沒有什麼隱藏的權力結構。但理解它的存在,可以讓你在閱讀整部公證法時不會在金額單位這件事上分心,這就是它的價值。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9 條為公證法總則章中的貨幣單位統一規定,明定本法各條文所載之罰鍰、規費、保險金額、強制執行門檻等金額或價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屬於立法技術性條款,目的在於避免條文重複記載並消除單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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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公證法要特別規定貨幣單位?▾
因為民國 88 年大修法時,整部公證法有大量條文涉及金額(罰鍰、規費、最低保險、執行門檻等)。如果在每個條文都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會讓條文冗長,所以在總則章開一條一次解決。這種立法技術稱為「總則性規定」,目的是避免重複;類似的設計在民法、刑法都看得到,例如民法第 1 條的「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就是同類技術。
Q2公證法的金額會因為通膨調整嗎?▾
本條只規定「單位」是新臺幣,沒規定「金額大小」。各條文中的具體數字(罰鍰額度、規費標準)會由立法院修法或主管機關依授權調整,調整時都還是用新臺幣為單位。公證費用的具體標準是司法院訂定的,會隨通膨和業務型態調整,留意司法院最新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才不會用過期數字。
Q3公證法第 19 條是什麼?▾
公證法總則章規定,本法所有條文中的金額或價額一律以新臺幣計算的統一規定。民國 88 年大修法新增。
Q4公證法為什麼要規定貨幣單位?▾
立法者為避免在每個涉及金額的條文重複寫「新臺幣」三個字,於總則章一次明定,屬於典型的立法技術性條款。
Q5什麼叫總則性規定?▾
在法律總則章一次規定後續條文共通適用之事項,避免逐條重複記載的立法技術。類似設計在民法、刑法都看得到。
Q6新臺幣是什麼時候成為法定貨幣的?▾
新臺幣是中華民國法定貨幣,1949 年 6 月由臺灣銀行發行迄今,2000 年央行接手主管。
Q7公證費用怎麼計算?▾
依司法院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公證法子法),依公證標的金額、文書類型計收,全部以新臺幣為單位。
Q8公證罰鍰繳交方式?▾
依公證法第 20 條,罰鍰處分為強制執行名義,逾期未繳由行政執行機關以新臺幣計算金額執行。
Q9外國人辦公證怎麼付費?▾
費用一律新臺幣計收,外國人需以新臺幣支付,外幣換匯由銀行處理,公證機關不收外幣。
Q10公證費用最新標準在哪查?▾
司法院公告的公證費用標準(依公證法授權訂定的子法規),查司法院公證業務專區或主管法院公告。
Q11公證法第 19 條 vs 民法總則貨幣規定差在哪?▾
民法本身無「全法以新臺幣為單位」的總則條款,民法中提到金額時直接寫「新臺幣 X 元」。公證法第 19 條是專屬於公證法的立法技術。
Q12公證法的金額 vs 公證費用法的金額差在哪?▾
公證法第 19 條規定單位,公證費用法(或司法院授權子法)規定具體金額。兩者搭配構成公證收費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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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w_gongzheng_19 | jp_kosho_law | kr_gongzeun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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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幣單位處理方式 | 總則章統一規定新臺幣 | 無明文總則規定(各條直接寫日圓單位 円) | 無明文總則規定(依本國法默認韓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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