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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961 號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中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依規定以訴否認之
全文內容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子女,惟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以訴否認之 (本條項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僅限於夫始得提起否認之訴) ,如夫或妻未於上揭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決參照) 。
貴部來函所稱情形,如經當事人之夫或妻依上揭規定,提起否認之訴,並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始得由其生父依法認領並改從生父之姓。又原告起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參照) ,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