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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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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25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之五款遴任資格,包含公證人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或律師執業三年以上。

Q · 想當民間公證人,需要什麼資格?

五條路其中一條,律師執業三年最常見

依公證法第 25 條,民間公證人需具備五款資格之一:(一)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經銓敘合格、(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任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公證人、(五)律師考試及格且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實務上第一款考試幾乎停辦,絕大多數民間公證人走第五款律師執業三年的路徑。

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這個職業的入場券有多稀少?看完這五款資格就懂了。五條路裡有四條都要求法律專業背景: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唯一「沒有法律背景也能走」的是第一款「公證人考試」,但這個考試非常罕見,幾年才舉辦一次,錄取名額個位數。實質上,台灣的民間公證人絕大多數來自第五款,也就是「執業滿三年的律師」。為什麼門檻這麼高?因為民間公證人簽發的文書有公定力,會直接成為強制執行名義(公證法第 13 條),錯一個字就可能害當事人傾家蕩產。這條畫出了從法律系畢業到能當公證人之間的最短時間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25 條為民間公證人之遴任積極資格規範,列舉五款入場路徑,限制具備法律專業背景或通過特定考試者方能擔任,建立民間公證制度之專業門檻基礎,並透過第五款律師執業三年條款開放主要的職涯轉任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律師考上一年了,可以馬上申請當民間公證人嗎?

不行。第五款明確要求「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三年要實際執業,不是領照三年。中間斷續執業的時段不算。實務上認定執業三年是看律師公會的會員資格紀錄,如果中間退會超過一段時間,可能要重新累積。如果你規劃要走公證人這條路,律師執業期間不要中斷會員資格。

Q2我想找民間公證人辦事,怎麼確認他是真的不是假的?

司法院網站有「公證人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執業地址就能查到遴任日期、執業地址、是否有處分紀錄。所有正式公證人都會列在這個系統上,私人事務所掛公證招牌但在系統查不到的就是違法。正式的民間公證人都會主動在事務所顯眼處掛出司法院的遴任證書,這也是現場確認的快速方法。

Q3民間公證人是什麼?

由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從事公證、認證、體驗等公證事務之自由業法律專業人員,非公務員但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Q4民間公證人資格條件有哪些?

依第 25 條五款其一: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檢察官銓敘合格、曾任公設辯護人銓敘合格、曾任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律師執業三年以上。

Q5律師執業三年怎麼算?

看律師公會會員資格紀錄之累積執業期間,中間退會超過一段時間可能要重新累積;不是領照三年就算。

Q6民間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民間公證人為司法院遴任之自由業專業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公證法 24);法院公證人為地方法院編制內公務員(公證法 22)。

Q7怎麼當民間公證人?

確認第 25 條五款積極資格 → 檢視第 26 條消極要件 → 備齊銓敘或執業文件 → 向司法院申請遴任 → 通過審酌 → 完成研習 → 踐行任命後事項。

Q8律師如何申請民間公證人?

執業滿三年後,向司法院提出遴任申請,附律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與執業紀錄,經司法院依第 30 條審酌品德、能力、敬業精神核定。

Q9民間公證人考試怎麼考?

依考試院公告辦理,但實務上自民國 88 年增訂以來幾乎停辦,名額個位數,幾年才舉辦一次,建議走第五款律師執業三年路徑。

Q10民間公證人遴任程序多久?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自申請受理至司法院核定通常數月至一年不等,視審酌與研習安排而定。

Q11民間公證人 vs 律師業務限制差在哪?

依第 37 條,遴任後具律師資格者原則上不得執行律師業務(僅辦文書認證者例外),等於要二擇一職涯。

Q12兼任法院公證人算曾任嗎?

依第 22 條第 3 項兼任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任」是否符合第 25 條第 4 款「曾任法院公證人」實務上有爭議,須個案銓敘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資格款別資格內容適用對象實務頻率
第一款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通過考試者(含非法律背景)極罕見,幾乎停辦
第二款曾任法官或檢察官,銓敘合格退休/離職法官、檢察官少數,多為退休轉任
第三款曾任公設辯護人,銓敘合格離職公設辯護人極少
第四款曾任法院公證人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公證人離職法院公證人、回任民間公證人中等
第五款律師考試及格且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執業滿三年律師絕大多數(約 90%+)

資格內容

第一款
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
第二款
曾任法官或檢察官,銓敘合格
第三款
曾任公設辯護人,銓敘合格
第四款
曾任法院公證人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公證人
第五款
律師考試及格且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適用對象

第一款
通過考試者(含非法律背景)
第二款
退休/離職法官、檢察官
第三款
離職公設辯護人
第四款
離職法院公證人、回任民間公證人
第五款
執業滿三年律師

實務頻率

第一款
極罕見,幾乎停辦
第二款
少數,多為退休轉任
第三款
極少
第四款
中等
第五款
絕大多數(約 9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明治41年法律第53号)第13条(公証人の任命資格)
韓國공증인법 제3조(공증인의 자격)
中國公证法 第18条(公证员任职条件)
德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 § 5, § 6(Voraussetzungen für die Bestellung zum Notar)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 Décret n° 73-609 du 5 juillet 1973(conditions de nomination des notaires)
美國州別委任制(各州 Notary Public 各有資格規範,無聯邦統一公證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充見證人或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為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為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偶、未婚配偶、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六、公證處之佐理員或雇員。

(0630115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充見證人或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六、公證處之佐理員或雇員。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明定民間之公證人遴任資格。   二、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公共利益,以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為宜。又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並於自設之事務所單獨為之,職責甚重,須有較高之素質,方可確保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其遴任資格自應從嚴規定,爰明定以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暨執業三年以上之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或曾任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者,始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 公證人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320313 制定)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充見證人或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為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為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偶、未婚配偶、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六、公證處之佐理員或雇員。

(0630115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充見證人或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六、公證處之佐理員或雇員。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明定民間之公證人遴任資格。   二、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公共利益,以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為宜。又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並於自設之事務所單獨為之,職責甚重,須有較高之素質,方可確保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其遴任資格自應從嚴規定,爰明定以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暨執業三年以上之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或曾任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者,始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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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25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