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