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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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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2. 2.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雖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但具公務員刑事責任。

Q · 民間公證人是公務員嗎?

刑事責任算公務員,人事法不算

依公證法第 24 條,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適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貪污治罪條例可告),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無公保、無退休金、自行收費自負盈虧)。簡單說:刑事責任算公務員,營業彈性是自由業者,這是台灣公證制度刻意設計的雙重身份。

白話解讀

公證書上蓋章的「民間公證人」聽起來像私人開業的律師,但他的法律地位很特殊。他由司法院遴任,從事的是公共事務(公證有公定力),但不領國家薪水、不受公務員人事法律拘束、自己收費、自負盈虧。這是台灣公證制度的核心設計:政府給你公權力的招牌,但你要自己經營事務所。為什麼這個身份特別?因為民間公證人在收賄、瀆職等情境下,被視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可以被告貪污。換句話說,他享有自由業者的營業彈性,但承擔公務員的刑事責任。這個雙重身份是民間公證制度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24 條規範民間公證人之法律地位:由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本條建立台灣公證制度的核心設計—公權力依附在個人身上的自由業者結構,使民間公證人成為兼具「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刑事責任與自由業者營運彈性的特殊職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間公證人和律師有什麼差別?

律師代理當事人,立場偏一方;公證人保持中立,確認事實。律師執行業務可以兼營,公證人不行(公證法另有規定)。最大的差別在「公權力的賦予」:公證人簽發的文書有公定力,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公證法第 13 條),律師寫的法律意見書沒有這個效力。內行人提示:選擇民間公證人比選律師更要看執業地址,因為公證人有地域管轄限制,跨區辦理的有效性可能有爭議。

Q2為什麼民間公證人不適用公務人員法?

因為這個職業設計上就是公私之間的混合體:他需要自己經營事務所、自負盈虧、自己收費,跟公務員的鐵飯碗結構不相容。但他做的事情是公共事務,所以在刑事責任上又被當作公務員看待。這個設計參考德國、奧地利的拉丁公證人制度。內行人提示:因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法,民間公證人沒有公保、沒有退休金,從業前要自己規劃保險和退休準備。

Q3民間公證人是什麼?

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執行公證事務、自負盈虧的自由業者,但具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身份,刑事責任比照公務員。

Q4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民間公證人自由業自負盈虧、無公務員人事法;法院公證人領國家薪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兩者文書效力與刑事責任都比照公務員。

Q5「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概念,涵蓋非公務員身份但執行公權力或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適用其上。

Q6公證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民間公證人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公證法 36),具公定力。涉及金錢給付或物之交付的公證書,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公證法 13)。

Q7民間公證人怎麼考?怎麼遴任?

依公證法第 25 條取得資格(律師、檢察官、法官等職務年資或經民間公證人遴選筆試),向司法院申請遴任,經研習後執業。

Q8民間公證人收費多少?

受司法院訂定的公證費用標準限制,依公證事項類型與金額計算。常見如不動產買賣公證、遺囑公證、本票公證各有費率。

Q9怎麼找民間公證人辦公證?

查詢各地方法院網站公布的轄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清單,注意公證人有地域管轄限制,需向有管轄權的事務所申請。

Q10民間公證人犯錯造成損失怎麼追究?

可同時走四條路線:民事損害賠償(含強制責任保險,公證法 67)、刑事貪污治罪、行政懲戒(公證法 54)、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Q11民間公證人 vs 律師差在哪?

律師代理當事人立場偏一方;公證人保持中立確認事實。律師執照可兼營業務,民間公證人不得執行律師業務(公證法 37)。文書效力上公證書是公文書,律師意見書是私文書。

Q12民間公證人 vs 代書(地政士)差在哪?

代書是地政專業人員,協助當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等行政程序,無公權力。民間公證人具公權力,作成文書為公文書並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律師
任命機關司法院遴任(公證法 31)司法院遴任(具司法人員資格)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務部核發證書
身份性質自由業者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司法人員(公務員)純自由業者
人事法律適用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公證法 24II)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不適用
報酬來源自行收費、自負盈虧(受公證法收費標準限制)國家薪資自行收費
退休保障無公保、無退休金,需自行規劃公務人員退休法(月退、撫卹)自行規劃
刑事責任刑法 10II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純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除特殊情況)
文書效力公文書(公證法 36)公文書私文書

民間公證人

任命機關
司法院遴任(公證法 31)
身份性質
自由業者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人事法律適用
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律(公證法 24II)
報酬來源
自行收費、自負盈虧(受公證法收費標準限制)
退休保障
無公保、無退休金,需自行規劃
刑事責任
刑法 10II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
文書效力
公文書(公證法 36)

法院公證人

任命機關
司法院遴任(具司法人員資格)
身份性質
司法人員(公務員)
人事法律適用
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報酬來源
國家薪資
退休保障
公務人員退休法(月退、撫卹)
刑事責任
純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
文書效力
公文書

律師

任命機關
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務部核發證書
身份性質
純自由業者
人事法律適用
不適用
報酬來源
自行收費
退休保障
自行規劃
刑事責任
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除特殊情況)
文書效力
私文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第13条(公証人の身分・国家公務員に準ずる地位)
韓國공증인법 제1조의2 및 제15조(공증인의 지위 및 보수)
中國公证法第6条(公证机构性质: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德國BNotO § 1 und § 2(Notar als unabhängiger Träger eines öffentlichen Amtes)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relative au statut du notariat(officier public et ministériel)
美國State-level notary public laws(如 Florida Statutes § 117)— 但 US notary 權限與大陸法系拉丁公證人差距甚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0630115 全文修正)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係由司法院依本法遴任,並指定於一定區域內從事公、認證事務之人,就其所執行者為公共事務而言,顯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最廣義公務員),但其不受國家俸給,自行收取法定之報酬,與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上所指之公務員(即廣義或狹義之公務員)不同。為確立其特殊之法律地位,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一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條及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公證人法第一條之例,增設第一項,另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現定,例如:任用、考績、俸給、撫卹、退休、服務、保險、懲戒…等相關法律,均不在適用之列,以示民間之公證人與一般之公務人員有別。

(0320313 制定)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0630115 全文修正)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係由司法院依本法遴任,並指定於一定區域內從事公、認證事務之人,就其所執行者為公共事務而言,顯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最廣義公務員),但其不受國家俸給,自行收取法定之報酬,與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上所指之公務員(即廣義或狹義之公務員)不同。為確立其特殊之法律地位,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一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條及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公證人法第一條之例,增設第一項,另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現定,例如:任用、考績、俸給、撫卹、退休、服務、保險、懲戒…等相關法律,均不在適用之列,以示民間之公證人與一般之公務人員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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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24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