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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3325 號
要旨
非訟事件裁定,應如何送達正本、確定日期宜如何審核
全文內容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除依法不得抗告者外,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又該條項所稱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得聲請法院交付裁定正本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若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未受送達,其抗告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二八號判例參照) 。綜合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准許聲請之非訟事件裁定,其確定日期,應分別情形定之:
(一) 有受裁定之相對人,且可能「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均已受送達 (或交付) 者,其裁定於相對人及各該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二) 有受裁定之相對人,而有無各該利害關係人為法院所不悉,亦未有該利害關係人聲請交付裁定者,其裁定於相對人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三) 無受裁定之相對人 (如准予認可收養子女之裁定) ,且各該利害關係人均已受送達 (或交付) 者,其裁定於各該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屆滿時確定。
(四) 無受裁定之相對人,而有無各該利害關係人為法院所不悉,亦未有該利害關係人聲請交付裁定者,其裁定於聲請人均受送達時確定。二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依法既得為抗告,法院為准許聲請之非訟事件裁定者,宜盡量查明其利害關係人,並速送達其裁定,俾使之得為抗告,以為救濟。
三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抗告如係向抗告法院提出者,抗告法院應儘速通知原法院,俾免原法院誤為未有抗告,誤發裁定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