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084 號
要旨
對因認可收養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未為送達時,其抗告期間,應自知悉該裁定時起算
全文內容
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78菁文明字第一二八四一號函,轉據臺灣○○地方法院○○分院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板分元文字第三七九○四號函報略稱:本件被收養人○○○果係○○○○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 (經戶政單位依法逕為出生登記,取名為「○○○」,則○○○夫婦就本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認可收養之裁定即有利害關係,自得主張其因該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該裁定自得為抗告。現上開裁定既迄未對○○○夫婦為送達 (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二八號判例,○○○夫婦抗告期間為自知悉該裁定時起算) ,依法自尚未確定。該地方法院○○分院核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所載該裁定於七十八年九月二日確定與事實尚有未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