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共同負擔費用原則按人數均分,利害差異時法院可酌量,連帶不可分時連帶負擔。
Q · 多人共同聲請非訟事件,費用是不是平均分?
原則按人頭均分,但法院可依利害關係酌量調整
依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共同負擔費用原則上按人數平均分擔;但若各聲請人間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法院得酌量定分擔比例;若彼此為連帶或不可分關係,則連帶負擔全部費用,相對人或法院可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額。
當一件非訟事件不是你一個人聲請,而是好幾個人共同發動,費用該怎麼分?這條沒有自己訂規則,而是直接「借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算法。原則很簡單:按人頭平均分。三個人共同聲請,原則上一人三分之一。但有兩個重要的轉折:第一,如果這幾個人之間的利害關係明顯不對等(有人受益多、有人只是搭便車),法院可以按實際情況酌量調整,不一定均分。第二,如果這幾個人之間是連帶或不可分的關係,他們要連帶負擔全部費用,也就是法院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全額。所以「一起聲請」不代表「平均分攤」這麼單純,背後的關係決定了你可能付得比想像中多。
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為費用分擔的準用性規範,本身未自訂算法,而是將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的共同負擔規則引入非訟程序:多數共同負擔費用之人,以「按人數平均分擔」為原則,並保留法院於利害關係懸殊時酌量調整、及連帶不可分關係時連帶負擔的兩項例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預設是按人數平均分(第2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但不是鐵板一塊。如果你們之間利害關係明顯不一樣,例如某個人才是主要受益者,法院可以酌量調整比例。內行人提示:若你在這件事裡其實沒什麼利害,主動向法院說明並請求酌減,別默默接受均分,法官不會主動幫你算,你不講就照人頭分。
因為連帶負擔的意思就是每個人都對全部費用負責,法院或相對人可以挑任何一人要全額,通常會挑最容易拿到錢的那個(第23條準用民訴第85條)。內行人提示:你被要求付全額後,有權依內部分擔比例向其他共同負擔人追償,但這要你自己另外去要,法院不會幫你向同伴催討。
原則不行。非訟事件法第27條規定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必須併同本案的救濟程序一起主張。內行人提示:所以對分擔比例有意見,要在程序進行中、本案裁定前就具狀講清楚利害關係,等費用裁定出來才想單獨抗告,通常會被駁回。
依第 23 條準用民訴第 85 條,多人共同負擔原則按人數平均分擔,例外可酌量或連帶。
費用分擔的準用條文,把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的共同負擔規則引進非訟程序。
就性質相同的費用分擔事項,比照援用民訴第 85 條的算法,不另訂新規則。
每個共同負擔人都對全部費用負責,相對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於程序中具狀主張利害關係顯有差異並舉證,請法院酌量定分擔比例,不要等裁定後才講。
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比例,向其他共同負擔人求償,保留付款收據作依據。
法院命負擔費用時依第 24 條一併確定數額,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第 28 條)。
提出各人在本件受益程度的具體事證,例如誰才是主要受益人、誰只是形式上共同聲請。
第 21 條定「誰」負擔(原則聲請人),第 23 條定多人之間「怎麼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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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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