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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23費用之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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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共同負擔費用原則按人數均分,利害差異時法院可酌量,連帶不可分時連帶負擔。

Q · 多人共同聲請非訟事件,費用是不是平均分?

原則按人頭均分,但法院可依利害關係酌量調整

依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共同負擔費用原則上按人數平均分擔;但若各聲請人間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法院得酌量定分擔比例;若彼此為連帶或不可分關係,則連帶負擔全部費用,相對人或法院可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額。

白話解讀

當一件非訟事件不是你一個人聲請,而是好幾個人共同發動,費用該怎麼分?這條沒有自己訂規則,而是直接「借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算法。原則很簡單:按人頭平均分。三個人共同聲請,原則上一人三分之一。但有兩個重要的轉折:第一,如果這幾個人之間的利害關係明顯不對等(有人受益多、有人只是搭便車),法院可以按實際情況酌量調整,不一定均分。第二,如果這幾個人之間是連帶或不可分的關係,他們要連帶負擔全部費用,也就是法院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全額。所以「一起聲請」不代表「平均分攤」這麼單純,背後的關係決定了你可能付得比想像中多。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為費用分擔的準用性規範,本身未自訂算法,而是將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的共同負擔規則引入非訟程序:多數共同負擔費用之人,以「按人數平均分擔」為原則,並保留法院於利害關係懸殊時酌量調整、及連帶不可分關係時連帶負擔的兩項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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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兄弟姊妹一起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一定是平均分嗎?

預設是按人數平均分(第2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但不是鐵板一塊。如果你們之間利害關係明顯不一樣,例如某個人才是主要受益者,法院可以酌量調整比例。內行人提示:若你在這件事裡其實沒什麼利害,主動向法院說明並請求酌減,別默默接受均分,法官不會主動幫你算,你不講就照人頭分。

Q2共同聲請被判連帶負擔費用,法院為什麼只找我一個人要錢?

因為連帶負擔的意思就是每個人都對全部費用負責,法院或相對人可以挑任何一人要全額,通常會挑最容易拿到錢的那個(第23條準用民訴第85條)。內行人提示:你被要求付全額後,有權依內部分擔比例向其他共同負擔人追償,但這要你自己另外去要,法院不會幫你向同伴催討。

Q3對費用分擔的裁定不服,可以單獨抗告嗎?

原則不行。非訟事件法第27條規定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必須併同本案的救濟程序一起主張。內行人提示:所以對分擔比例有意見,要在程序進行中、本案裁定前就具狀講清楚利害關係,等費用裁定出來才想單獨抗告,通常會被駁回。

Q4非訟事件費用怎麼分?

依第 23 條準用民訴第 85 條,多人共同負擔原則按人數平均分擔,例外可酌量或連帶。

Q5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是什麼?

費用分擔的準用條文,把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的共同負擔規則引進非訟程序。

Q6什麼叫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

就性質相同的費用分擔事項,比照援用民訴第 85 條的算法,不另訂新規則。

Q7連帶負擔費用是什麼意思?

每個共同負擔人都對全部費用負責,相對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Q8怎麼讓自己少分一點費用?

於程序中具狀主張利害關係顯有差異並舉證,請法院酌量定分擔比例,不要等裁定後才講。

Q9被連帶追討全額後怎麼向其他人要回?

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比例,向其他共同負擔人求償,保留付款收據作依據。

Q10費用分擔的數額怎麼確定?

法院命負擔費用時依第 24 條一併確定數額,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第 28 條)。

Q11怎麼證明彼此利害關係不對等?

提出各人在本件受益程度的具體事證,例如誰才是主要受益人、誰只是形式上共同聲請。

Q12第 23 條 vs 第 21 條差在哪?

第 21 條定「誰」負擔(原則聲請人),第 23 條定多人之間「怎麼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5条(共同訴訟人の訴訟費用の負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02조(공동소송인의 소송비용 부담)
德國ZPO § 100(Kosten bei Streitgenoss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0580822 全文修正)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530515 制定)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0580822 全文修正)

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   裁定之通知,由法院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通知之方法、場所及年、月、日,應記載於裁定原本。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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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