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4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全文內容

按收養關係並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當然終止或消滅,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故妻收養其夫與前妻 (死亡) 原共同收養之養子,原非法所許,法院誤為裁定認可,應屬事後是否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第廿四條第一項抗告程序救濟之問題、在該裁定撤銷或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之前,仍有其形式上之拘束力。至貴屬戶政機關應如何作業辦理此類登記事件,仍請按上旨逕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秘台廳(一)字第 014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