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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464 號
要旨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全文內容
按收養關係並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當然終止或消滅,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故妻收養其夫與前妻 (死亡) 原共同收養之養子,原非法所許,法院誤為裁定認可,應屬事後是否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第廿四條第一項抗告程序救濟之問題、在該裁定撤銷或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之前,仍有其形式上之拘束力。至貴屬戶政機關應如何作業辦理此類登記事件,仍請按上旨逕依相關法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