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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271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戶政機關應如何認定該裁定效力及養子女姓氏問題疑義

主旨

關於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戶政機關應如何認定該裁定之效力及養子女之稱姓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七五一二號函。

二、按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戶政機關辦理此類登記事件,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處理之,前經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六)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七號函、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七六九三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二二八四號函釋在案。從而,法院如未查知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而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不應予認可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八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參照),以謀救濟(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七八)秘台廳一字第○二一八一號函參照)。至有關養子女姓氏問題,仍請依職權審酌個案具體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及姓名條例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271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戶政機關應如何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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