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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4788 號
要旨
無效之收養行為,法院誤為裁定認可確定,戶政機關應暫不予登記
全文內容
檢送內政部研商「無效之收養行為,法院誤為裁定認可確定,戶政機關宜否受理收養登記」事宜會議記錄影本乙份。
研商「無效之收養行為,法院誤為裁定認可確定,戶政機關宜否受理收養登記」事宜會議記錄。
結論:
(一) 無效之收養行為,法院誤為裁定認可確定,戶政機關如予受理收養登記,不但影響戶籍資料之正確性、造成作業困擾,並將影響政府機關之形象,應暫不予登記。並請有權主張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或其他因認可收養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抗告,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檢附有關資料函請裁定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定。如仍有疑義,再層報內政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轉請裁定法院處理。
(二) 由內政部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請各級法院,於受理聲請收養事件時,注意審核戶籍資料,以減少誤裁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