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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948 號
要旨
查無效之收養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本部前於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 (43) 鳳公參字第七五○六號函復貴部參考在案。至於原函所述王徐伴申請撤銷收養關係一節,仍以循訴訟程序解決為宜 (參照民事訴訟法(舊) 第五七九條) 。
附台灣省桃園縣政府四三桃府民戶字第二八四四○號呈:「一 據本縣蘆竹鄉公所轉呈送王徐伴申請更正王阿同與王新國之養子關係到府。二 查王阿同之父係李西通母為李簡蔥,嗣後李西通死亡李簡蔥復改嫁與王新國為妻,並共同收王阿同為養子 (王新國及王簡蔥現均死亡) ,前由王新國之母王徐伴呈請撤銷王阿同之身分案,經本府轉呈奉鈞府 (43) 府民三字第六四六一號令復,以王徐伴請撤銷王新國與簡蔥收王阿同關係一案,經函准內政部 (43) 年七月二日內戶字第五一八一五號函復,該王徐伴雖自稱王新國係其養子,但依所附戶籍謄本王新國之父母並無王徐伴其人,且王新國夫婦收養王阿同為養子係在日據時期,如未經法院確認收養無效或撤銷,未便准該王徐伴為撤銷收養登記之聲請,並飾知在案。三 茲復據引用司法行政部台 (43) 鳳公三字第四五七五號函 (鈞府四三府民三字第七七七五一號令復南投縣政府) ,再申請更正王阿同與王新國養父子身份一節 (因王阿同與王簡蔥原係祖孫關係) ,是否依照司法行政部函規定辦理,謹檢呈王新國李簡蔥李天進李西通王阿同各親屬關係之光復前後,及王徐伴與王新國母子關係原戶籍謄本計七份,暨原申請書一份呈察核示遵。
全文內容
查無效之收養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本部前於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 (43) 鳳公參字第七五○六號函復貴部參考在案。至於原函所述王徐伴申請撤銷收養關係一節,仍以循訴訟程序解決為宜 (參照民事訴訟法(舊) 第五七九條) 。
附台灣省桃園縣政府四三桃府民戶字第二八四四○號呈:「一 據本縣蘆竹鄉公所轉呈送王徐伴申請更正王阿同與王新國之養子關係到府。二 查王阿同之父係李西通母為李簡蔥,嗣後李西通死亡李簡蔥復改嫁與王新國為妻,並共同收王阿同為養子 (王新國及王簡蔥現均死亡) ,前由王新國之母王徐伴呈請撤銷王阿同之身分案,經本府轉呈奉鈞府 (43) 府民三字第六四六一號令復,以王徐伴請撤銷王新國與簡蔥收王阿同關係一案,經函准內政部 (43) 年七月二日內戶字第五一八一五號函復,該王徐伴雖自稱王新國係其養子,但依所附戶籍謄本王新國之父母並無王徐伴其人,且王新國夫婦收養王阿同為養子係在日據時期,如未經法院確認收養無效或撤銷,未便准該王徐伴為撤銷收養登記之聲請,並飾知在案。三 茲復據引用司法行政部台 (43) 鳳公三字第四五七五號函 (鈞府四三府民三字第七七七五一號令復南投縣政府) ,再申請更正王阿同與王新國養父子身份一節 (因王阿同與王簡蔥原係祖孫關係) ,是否依照司法行政部函規定辦理,謹檢呈王新國李簡蔥李天進李西通王阿同各親屬關係之光復前後,及王徐伴與王新國母子關係原戶籍謄本計七份,暨原申請書一份呈察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