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6370 號
要旨
日據時期昭和年代以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究否成立收養關係,參照法務部 102.05.29 法律字第 10203505760 號函,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主旨
有關易○○先生詢問駱○○補填母駱劉○○養父母姓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80722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昭和年代以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究否成立收養關係,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5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203505760 號函(諒達),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有爭議,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