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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153 號
要旨
關於日據時期僧侶是否可收養子女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函詢日據時期僧侶是否可收養子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八二八○號函。
二 查來函所詢「臺灣私法」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乃係日據時期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部部長岡松參太郎,針對臺灣古來屬於私法範圍之法制及慣習所為之調查報告書,因調查範圍均為私法事項,爰將上開報告書題名為「臺灣私法」,並非日據時期之法律。另查,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法務通訊雜誌社、八十四年四月版) 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第三款所載日據時期之收養,未列有「僧道不得成為他人養子及收養養子」之要件。併予敘明。
三 檢附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第三款有關日據時期收養要件之相關資料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