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60 號

日期 56 年 03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原告與謝某縱令果有夫妻關係,法律上規定妻之法定住所及夫妻之同居義務,並不能否定謝某實際上居住內湖鄉之事實。妻固得以夫之本籍為其本籍,亦不能因此而抹煞其他有關戶籍之事項。彰化市公所及溪湖鎮公所徒憑原告及謝某之父之聲請,即分別辦理謝某遷出原籍彰化市而遷入原告住所地同縣溪湖鎮之遷徙登記,無視該謝某遷住內湖鄉之事實,其所為之遷徙登託既非依據實際遷徙之事實而為遷出及遷入之登記,自非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6 年判字第 60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