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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0891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基於節省行政流程及成本考量,將不再寄送紙本予該管戶政機關。至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以及未納入電子傳輸系統之法院基於行政協助立場函送家事事件裁判之相關函文,仍採取送交紙本方式辦理

主旨

法院經由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含調解及和解成立筆錄、死亡宣告事件裁定之確定證明書),自即日起,無庸再寄送紙本予該管戶政機關;請查照轉知並督促所屬妥適辦理電子傳輸事宜。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11 月 27 日院欽文廉字第 1040007082 號函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同年月 23 日彰院恭家安字第 1040001725 號函。

二、法院依法律規定職權通知或通報,並經由網路傳輸予內政部之旨揭資料(詳附件 1),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1、第 48 條之 2、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6 條第 1 款、第 9 條、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4 款、第 4 點第 3 款等規定,戶政機關應永久保存,並得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節省行政流程及成本,爰不再寄送其紙本,並請督促所屬確實辦理電子傳輸事宜,以免疏漏。

三、附件 1 關於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辦理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部分,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仍請檢送裁定紙本予該管機關。另附件2 所示,法院基於維護戶籍資料正確之行政協助立場而寄送予戶政機關之裁判,因法律未規定應依職權通知,故未列入電子傳輸範圍,請仍以寄送裁判紙本方式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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