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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3911 號
要旨
依戶籍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仍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國民身分證改註戶口名簿。為避免民眾誤解婚姻關係解消即毋庸辦理離婚登記衍生爭議,請法院轉知所屬人員於辦理相關業務或民眾洽詢時代為宣導
主旨
檢送內政部 98 年 6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08906 函影本乙件,請轉知所屬人員於辦理相關業務或民眾洽詢時代為宣導,避免民眾誤解,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98 年 6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0890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略以:「依 98 年 4 月 29 日修正公布民法第 1052 條之1 規定意旨,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離婚生效日為調(和)解成立之日。惟依戶籍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仍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國民身分證改註戶口名簿,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依同法第 79 條並有罰鍰之規定。」為免民眾誤解婚姻關係解消即毋庸辦理離婚登記,衍生與戶政事務所間之爭議,請轉知相關人員代為宣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