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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00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當事人因收養而姓氏變更後,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須隨同改姓,端視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成年而定,如未成年,以親權為基礎,宜隨同改姓;如已成年,因子女已有獨立自主之意思與生活關係,即不宜使其隨同改姓,故收養效力不及於成年人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主旨

關於當事人姓氏變更後,從其姓之子女不願辦理姓氏變更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20640 號函。

二、按當事人因收養而姓氏變更後,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須隨同改姓,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及第 1078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準此,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如未成年,以親權為基礎,依民法第 1059 條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規定,宜隨同改姓;反之,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如已成年,其與其父之關係為廣義之親屬關係,子女已有獨立自主之意思與生活關係,不宜使其隨同其父改姓,故收養之效力不及於成年人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改姓是否屬於戶籍法第 21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規定之範疇,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如姓氏變更登記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則其申請登記之法定期間及逾期未申請登記之效果,自應適用戶籍法第 18 條及第 79 條規定。至 貴部來函所述依現行戶籍法規定對未申辦姓氏變更登記處以罰鍰或依法逕行登記,恐損害人民權益乙節,核屬 貴管戶籍法是否增修相關規定之問題,併請 貴部本於職權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500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因收養而姓氏變更後,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是否須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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