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56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 1.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 2.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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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查閱的戶籍法第 56 條,該法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這一項表示國民身分證應當隨身攜帶,除非根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被沒收或扣留。換句話說,國民身分證是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應該由個人隨身攜帶,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他人機構和機關不得扣留或沒收國民身分證。 2.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這一項表示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並且在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該提供戶口名簿。同時,該條款明確指出,不得扣留戶口名簿。這意味著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他人或機構都不能扣留戶口名簿,而戶口名簿的保管責任屬於戶長。 根據最新的《戶籍法》修正草案,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每個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等文件的安全性,同時限制了機構或個人濫用這些文件的可能性。 由於戶籍法第 56 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隱私和身份資料,並確保這些文件的正確和適當使用,我們應該堅守和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每個人的權益和隱私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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