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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7 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2.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3.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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