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57 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
- 1.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 2.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 3.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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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57條規定了關於國民身分證的初領和補領的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年滿十四歲的有戶籍國民應該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而未滿十四歲的則可以選擇是否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 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遺失或遺失,就應該申請補領。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經戶籍登記的戶籍,應該請領戶口名簿。 依據資料顯示,這些規定確立了申請國民身分證的年齡和程序,以及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的情況下應該進行的補領程序。此外,根據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的八十二年民六字第三五一四八號函釋,如果戶口名簿有錯誤或遺漏,應該進行更正登記。 (參考資料: 戶籍法第57條、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八十二年民六字第三五一四八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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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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