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5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參戶籍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及法務部 70 年 8 月 8 日法七十律字第 9960 號函,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戶籍登記之受託人,但應注意戶籍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

全文內容

按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旨在便利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辦戶籍登記時得委託他人行使,而使其行為效果直接歸於本人。是以基於同一法理,參照本部 70.08.08 法七十律字第九九六○號函,對於戶籍登記申請人之受委託人似仍宜作同一解釋,即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戶籍登記之受託人,惟宜併注意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85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參戶籍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及法務部 70 年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