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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548 號
要旨
參戶籍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及法務部 70 年 8 月 8 日法七十律字第 9960 號函,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戶籍登記之受託人,但應注意戶籍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
全文內容
按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旨在便利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辦戶籍登記時得委託他人行使,而使其行為效果直接歸於本人。是以基於同一法理,參照本部 70.08.08 法七十律字第九九六○號函,對於戶籍登記申請人之受委託人似仍宜作同一解釋,即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戶籍登記之受託人,惟宜併注意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