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戶籍法58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快速跳轉
  1. 1.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2. 2.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3. 3.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發見棄兒時,發見人或接發見報告之警察官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發見地戶籍主任為出生登記之聲請。   戶籍主任於接有前項聲請時,如棄兒無姓名者,應即為立姓命名,並將發見之年月日時、處所、附屬之衣服物件與棄兒之姓名、性別及推定出生之年月日,作成筆錄,添附於聲請書。   前項棄兒,如有領受人或救濟機關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職業、本籍住所及領受年月日或救濟機關之名稱處所及交付年月日一併作成筆錄。   第三項之領受人或救濟機關有變更時,應由雙方關係人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地戶籍主任呈報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戶口普查,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戶口普查法另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但遷出之登記應於事前為之。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其申請逾期者仍應受理。   遷徙、出生或死亡登記,經二次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呈准縣政府逕為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可確實掌握轄內人口動態、查緝通緝人犯,預防犯罪,並可協助戶政機關正確戶籍登記,如虛報遷徙者;另居住國外、港澳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在國內居(停)留未設有戶籍者,如不登記流動人口,則將無法掌握其動態。   三、流動人口之定義俟訂定「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時,再行規範。

(0970509 全文修正)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之作業方式。

(1040106 修正)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   二、內政部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不再以人工註記,該戶口名簿為歷史資料,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01 制定)

發見棄兒時,發見人或接發見報告之警察官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發見地戶籍主任為出生登記之聲請。   戶籍主任於接有前項聲請時,如棄兒無姓名者,應即為立姓命名,並將發見之年月日時、處所、附屬之衣服物件與棄兒之姓名、性別及推定出生之年月日,作成筆錄,添附於聲請書。   前項棄兒,如有領受人或救濟機關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職業、本籍住所及領受年月日或救濟機關之名稱處所及交付年月日一併作成筆錄。   第三項之領受人或救濟機關有變更時,應由雙方關係人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地戶籍主任呈報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戶口普查,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戶口普查法另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但遷出之登記應於事前為之。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其申請逾期者仍應受理。   遷徙、出生或死亡登記,經二次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呈准縣政府逕為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可確實掌握轄內人口動態、查緝通緝人犯,預防犯罪,並可協助戶政機關正確戶籍登記,如虛報遷徙者;另居住國外、港澳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在國內居(停)留未設有戶籍者,如不登記流動人口,則將無法掌握其動態。   三、流動人口之定義俟訂定「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時,再行規範。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之作業方式。

(1040106 修正)

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   二、內政部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不再以人工註記,該戶口名簿為歷史資料,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58 條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