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59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全面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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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3.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 4.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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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59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全面換發需要遵循以下辦法:首先,全面換發的期程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其次,國民身分證的全面換發以及舊證失效的日期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另外,已經領有國民身分證的人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的期間內需要換發新的證件。最後,戶口名簿的全面換發需要遵循前三項的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提及戶籍法第59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棄兒之父或母承領棄兒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為更正登記之聲請。
(0341214 全文修正)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寄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0860429 全文修正)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70509 全文修正)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身分證循例約每十年換發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全面換證之期程、日期及舊證失效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或辦理公告,以資明確,並明定民眾應配合換證。 三、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亦準用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之規定,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棄兒之父或母承領棄兒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為更正登記之聲請。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寄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身分證循例約每十年換發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全面換證之期程、日期及舊證失效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或辦理公告,以資明確,並明定民眾應配合換證。 三、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亦準用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之規定,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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