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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戶籍法 第 59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全面換發)

  1. 1.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3. 3.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4. 4.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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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59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全面換發需要遵循以下辦法:首先,全面換發的期程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其次,國民身分證的全面換發以及舊證失效的日期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另外,已經領有國民身分證的人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的期間內需要換發新的證件。最後,戶口名簿的全面換發需要遵循前三項的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提及戶籍法第59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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