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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60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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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2.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 3.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0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可以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然而,如果是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的情況,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另外,根據第3項規定,當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的遷徙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戶內人口的換領國民身分證,且不受前項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的限制。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戶籍法,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1_basic_icrbv.pdf - 戶籍法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_rule_4qwdg.pdf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出生子女未及聲請登記而死亡者,仍應為出生及死亡登記之聲請。   前項規定,於棄兒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戶籍登記事項。

(086042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參照一般法律體例修正文字。

(0970509 全文修正)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將「請領」明確區分初領、補領及換領,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又原請領國民身分證,除初領及補領,需由本人親自辦理外,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當事人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戶長辦理全戶或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依第二項規定,如未攜帶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需請其備妥後始得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將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不需戶內人口依第二項規定,一一委託他人辦理。

(1040106 修正)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因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原規定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提升至本法,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01 制定)

出生子女未及聲請登記而死亡者,仍應為出生及死亡登記之聲請。   前項規定,於棄兒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戶籍登記事項。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參照一般法律體例修正文字。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將「請領」明確區分初領、補領及換領,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又原請領國民身分證,除初領及補領,需由本人親自辦理外,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當事人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戶長辦理全戶或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依第二項規定,如未攜帶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需請其備妥後始得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將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不需戶內人口依第二項規定,一一委託他人辦理。

(1040106 修正)

一、因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原規定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提升至本法,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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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