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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0 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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