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0 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
- 1.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2.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3.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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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0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可以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然而,如果是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的情況,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另外,根據第3項規定,當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的遷徙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戶內人口的換領國民身分證,且不受前項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的限制。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戶籍法,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1_basic_icrbv.pdf - 戶籍法施行細則,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_rule_4qwdg.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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