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1 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 1.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2.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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