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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61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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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回答問題所提供之資料,無法找到與戶籍法第61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201201 制定)

出生時無氣息者,為死產。凡死產應具死產登記聲請書聲請登記,並於聲請書內載明死產之原因。但因懷胎未滿六個月而流產者,不在此限。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年年終按戶校正戶口。

(08604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1214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我國民法自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業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屬制度之重大變革。因該條規定,依其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為配合其施行,本法部分規定即有配合訂定日出條款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明文規定本次修正公布之部分規定,其施行日期應與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施行日期同,以利適用,並使戶政機關得為妥善之準備及宣導,便利民眾辦理相關事項。

(0970509 全文修正)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06 修正)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事由,爰於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201201 制定)

出生時無氣息者,為死產。凡死產應具死產登記聲請書聲請登記,並於聲請書內載明死產之原因。但因懷胎未滿六個月而流產者,不在此限。

(03412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年年終按戶校正戶口。

(08604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1214 修正)

我國民法自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業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屬制度之重大變革。因該條規定,依其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為配合其施行,本法部分規定即有配合訂定日出條款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明文規定本次修正公布之部分規定,其施行日期應與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施行日期同,以利適用,並使戶政機關得為妥善之準備及宣導,便利民眾辦理相關事項。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06 修正)

一、配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事由,爰於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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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61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