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2 條(換領國民身分證,原證截角後收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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