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2 條(換領國民身分證,原證截角後收回)
- 1.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 2.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看出戶籍法第 62 條的內容如下: 1. 進行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的人,原有的國民身分證必須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2. 如果國民身分證是非法取得、冒用或變造的,發現此情況的機關(構)應該函知原本的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這個解釋來自上述資料中的戶籍法第 62 條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