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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3 條(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之辦理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2.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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