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戶籍法 第 63 條(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之辦理機關)

  1. 1.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2. 2.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3條,戶口名簿的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的辦理機關有以下規定: 1.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時,應由戶長本人親自前往或以書面方式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向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2.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時,應由戶長本人親自前往或以書面方式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考資料:戶籍法第6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