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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4 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1. 1.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2. 2.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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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戶籍法第64條,戶籍資料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非為了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戶籍資料的格式和保存年限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台灣內政部的公告,戶籍資料的保存年限為30年。此外,根據內政部的規定,戶籍資料應以電子格式保存,包括個人身份、出生、婚姻等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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