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4 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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