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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4 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2.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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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重點]可攜出三例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