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4 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 1.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 2.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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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戶籍法第64條,戶籍資料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非為了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戶籍資料的格式和保存年限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台灣內政部的公告,戶籍資料的保存年限為30年。此外,根據內政部的規定,戶籍資料應以電子格式保存,包括個人身份、出生、婚姻等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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