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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5 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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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lora3637927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延伸: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