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5 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 1.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2.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 3.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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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65條的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如果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根據第2項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只能提供與利害關係有關的部分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的格式以及利害關係人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這項法條強調了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能夠查閱相關的戶籍資料或取得戶籍謄本。然而,如果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則可以透過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戶政事務所在處理申請時,應該根據法規的要求,只提供關於利害關係的部分資料或謄本。此外,戶籍謄本的格式和利害關係人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例子,根據內政部93年8月19日的函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因此,在申請戶籍謄本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資料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最新參考資料: - 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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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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