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5509 號
要旨
法院是否有查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之必要,應依個案事實而定。如認有查閱必要,仍宜儘量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避免由當事人檢附
主旨
有關建請法院於補正或開庭通知書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債務人已死亡者,應載明提供至何順位繼承人之資料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6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76473 號函。
二、法院有無須查閱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及所需查閱之資料範圍,係由法院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尚難一概而論,旨揭建議將留供業務參考。另本院已轉知所屬各法院,如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併予敘明(本院 102 年 9 月 26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23389號秘書長函、103 年 5 月 1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582 號函副本諒達)。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