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5-1 條(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2.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3.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4.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 5.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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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65-1條是關於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申請人在符合特定情形時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的提供。這些情形包括:依人工生殖法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辦理繼承登記需要查證被繼承人的配偶和血親關係、依國籍法需要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需求、法院要求或審判需要查證親等關聯資料的需求、以及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查證親屬關係的情形。 根據戶籍法第65-1條第2項,親等關聯資料指的是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所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根據戶籍法第65-1條第3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根據戶籍法第65-1條第4項,戶政事務所僅能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親等關聯資料。 至於申請人的範圍、利害關係的認定、提供資料的格式、申請時需要備齊的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來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自「戶籍法第65-1條」及「內政部戶政司-戶籍法解釋說明文件(109年1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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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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