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15 條
- 1.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2.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 3.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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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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