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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4 條

  1. 1.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2. 2.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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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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