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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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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2. 2.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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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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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醫療機構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涉屬醫療行為之施行,除應製作紀錄外,對於受術夫妻相關資料亦應予載明,俾便主管機關勾稽及查核,以利管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落實「不得指定捐贈」之意旨,爰於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捐贈人之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一、醫療機構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涉屬醫療行為之施行,除應製作紀錄外,對於受術夫妻相關資料亦應予載明,俾便主管機關勾稽及查核,以利管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落實「不得指定捐贈」之意旨,爰於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捐贈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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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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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生殖法第 14 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生殖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生殖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