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人工生殖法 第七章 罰則

§ 30–389

31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7
  1.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2.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3. 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人工生殖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