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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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 2.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 3.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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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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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6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8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1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0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1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2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30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32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33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34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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