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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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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2. 2.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3. 3.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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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人工生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受廢止許可處分者,自受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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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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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生殖法第 37 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 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生殖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生殖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