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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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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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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醫療機構應申請
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
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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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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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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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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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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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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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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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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