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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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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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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
主管機關
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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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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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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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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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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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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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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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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