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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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2.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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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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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立法理由為確保人工生殖子女之健康,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一定之檢查及評估並作成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5 制定)
為確保人工生殖子女之健康,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一定之檢查及評估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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