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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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 2.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 3.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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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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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立法理由一、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其中(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考量捐贈人仍具有一定之權利義務,以成年人為宜,又為兼顧生殖胞之品質,爰規定其實施年齡;(二)第二款規定須經檢查及評估適合捐贈者;(三)第三款係為避免生殖細胞之捐贈,淪商業買賣,影響其品質及引發倫理道德上之爭議,爰規定生殖細應以無償方式捐贈;(四)至於第四款規定則係為避免捐贈人於多處重複捐贈,造成血統紊亂。 二、考量捐贈人於捐贈過程必須接受相關檢查、醫療等措施,尤其是卵子捐贈者須接受「取卵」之侵入性手術,爰明定第二項。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者,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之條件,應報經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條文
一、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得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之條件。其中(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考量捐贈人仍具有一定之權利義務,以成年人為宜,又為兼顧生殖胞之品質,爰規定其實施年齡;(二)第二款規定須經檢查及評估適合捐贈者;(三)第三款係為避免生殖細胞之捐贈,淪商業買賣,影響其品質及引發倫理道德上之爭議,爰規定生殖細應以無償方式捐贈;(四)至於第四款規定則係為避免捐贈人於多處重複捐贈,造成血統紊亂。 二、考量捐贈人於捐贈過程必須接受相關檢查、醫療等措施,尤其是卵子捐贈者須接受「取卵」之侵入性手術,爰明定第二項。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者,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之條件,應報經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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