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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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 2.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二、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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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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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二、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立法理由一、捐贈人於捐贈生殖細胞後仍具有一定之權利義務,為使其瞭解捐贈之法律效果,爰於第一項規定人工生殖機構之說明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對於捐贈人相關資料應製作紀錄,俾使主管機關勾稽及查核,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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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305 制定)
一、捐贈人於捐贈生殖細胞後仍具有一定之權利義務,為使其瞭解捐贈之法律效果,爰於第一項規定人工生殖機構之說明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對於捐贈人相關資料應製作紀錄,俾使主管機關勾稽及查核,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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