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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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