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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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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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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
第七條
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
主管機關
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
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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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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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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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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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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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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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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