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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2.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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