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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2.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3.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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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4 years ago
書面同意:拋棄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否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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