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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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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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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
公證人
公證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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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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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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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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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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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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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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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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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2 years ago
書面同意:拋棄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否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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